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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險險種概覽

來源: 西藏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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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業務中,航空保險對為飛機提供融資的出租人來說極為重要。在航空保險種類中,可分為基本險與附加險,其中基本險有兩大類:一是責任險,責任險可在出租人(作為飛機所有權人)因旅客或者第三者遭受與租賃飛機相關的事故而需承擔損害賠償時提供理賠,以避免出租人自身損失。在某些遵循“嚴格責任”原則法域,出租人僅僅持有(不運營)飛機所有權即構成承擔此類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二是機身險,機身險可以彌補出租人在飛機遭受物理損失或損害情況下產生的經濟損失。與其他硬資產相同,在生命周期內,飛機可能遭受不同原因造成的毀損甚至滅失:墜毀,引擎爆炸,滑行碰撞等。雖然租賃合同常常約定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負有替換租賃物或賠償損失的條款,但承租人往往沒有經濟實力去履行這些條款。飛機作為租賃物對出租人來說,具有較好的風險緩釋作用,對飛機投保機身險,相當于將飛機價值在租賃中的風險緩釋作用替換為了高信用評級的保險機構。除基本險外,航空保險還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主要針對戰爭、恐怖活動、劫機等風險。

        鑒于飛機事故可能會同時產生機身、所載乘客、貨物及第三者的損害賠償問題,航空保險已發展成為一攬子的保險以適應被保險人的要求。我國參照國際做法,目前保險機構承保的航空保險險種主要有以下幾類:

保險險種

保險責任

機身險

飛機在飛行、滑行或停航中,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的飛機及其附件的損失或損壞,及由此造成的拆卸、重裝、運輸、清除殘骸等費用。

飛機第三者責任險

承保投保人因對飛機享有所有權、占有權,維修保養或使用過程中,由于疏忽、過失或意外事故依法應負有的有關飛機對地面、空中或機外的人造成意外傷害或死亡事故或財物損毀的損失賠償責任。

旅客責任保險

由于旅客乘坐或上下飛機時發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傷亡和所攜帶或已經登記的行李、物件的損失;延遲運輸依法或契約規定應負擔的損失。

承運人航空運輸貨物責任保險

凡裝載于保險飛機上已經辦妥托運手續的貨物,自交運時起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或辦妥轉運手續時止,發生的依法或契約規定應負擔的損失。

飛機戰爭、劫持險

因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沖突;拘留、扣押、沒收;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壞造成的損失。

       航空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安排,實質上是通過建立社會共同基金而對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一種集體救濟補償方法,為保證航運市場、飛機金融市場的穩定,航空保險是航空運輸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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