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器 —
依靠空氣的反作用力而不是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力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械。
航空器的分類
按照航空器尾流強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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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航空器
| 最大起飛重量在136000千克(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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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航空器
| 最大起飛重量在7000---136000千克之間 |
輕型航空器 | 最大起飛重量在7000千克(含)以下 |
按照航空器的進近速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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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指示空速小于169千米/小時(91海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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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
| 指示空速小于169千米/小時(91海里/小時)或以上,但小于224千米/小時(121海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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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
| 指示空速小于224千米/小時(121海里/小時)或以上,但小于261千米/小時(141海里小時) |
D類
| 指示空速小于261千米/小時(141海里/小時)或 以上,但小于307千米/小時(161海里小時) |
E類
| 指示空速小于307千米/小時(161海里/小時)或 以上,但小于371千米/小時(221海里小時) |
航空器各種速度的定義
V
| Velocity | 速度 |
VS | Stalling speed | 失速速度 |
V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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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構型下的失速速度 |
VS0 |
| 著陸形態下的失速速度 |
VREF | Reference landing speed | 基準著陸速度 通常是1.3*VS0 |
V1 | Takeoff decision speed | 起飛決斷速度 |
V2 | Takeoff climb speed | 起飛爬升速度,(起飛安全速度) |
VAPP | Final approach speed | 最后進近速度(進近速度) |
VEF | Engine failure speed | 發動機失效速度 |
VFE | Maximum flap extended speed | 最大帶襟翼飛行速度 |
VLE | Landing gear extended speed | 起落架放出后的最大速度 |
VLO | Landing gear operating speed | 起落架操作速度,允許收放起落架的最大速度 |
VLOF | Lift Off speed | 離地速度 |
航空器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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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航空器登記證 | Registration |
2 | 航空器適航證 | Air Worthiness |
3 | 每一機組成員的適當的執照 | License |
4 | 航空器航行記錄簿 | Flight Log |
5 | 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如該航空器裝有無線電設備) | Radio Transmitting License |
6 | 列有旅客姓名及其登機地與目的地的清單(如該航空器載有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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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貨物艙單和詳細的申報單(如該航空器載有貨物) | List |
機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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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前,發現航空器、氣象條件、機場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標準,或缺少信心,不能保證飛行安全時,拒絕飛行; |
遇到復雜的氣象條件和發生特殊情況時,為保證航空器和旅客的安全,對航空器的處置作最后的決定; |
在執行飛行任務中,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合繼續飛行、有礙飛行安全時,提出將其更換;在飛行中,對于任何擾亂正常紀律和秩序、觸犯法律、威脅飛行安全或妨礙執行飛行任務的人,采取一切必要的、適當的措施。 |
飛行的四個階段
飛行預先準備階段 |
飛行直接準備階段 |
飛行實施階段 |
飛行講評階段 |
— 機場 —
在陸地或水面上劃定了范圍的一塊區域(包括各種附屬的建筑物、裝置及設備),可全部或部分供航空器著陸、起飛及地面活動之用。
基本知識
活動區 | Movement Area |
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降和滑行的那一部分區域,包括機動區和停機坪。 |
機動區 | Manoeuvring Area |
機場內供航空器起飛、著陸和滑行的那一部分區域,但不包括停機坪。 |
著陸區 | Landing Area |
活動區中供航空器起飛和著陸的那一部分區域。 |
機場位置點 | Aerodrome Reference Point |
用于標定機場地理位置的一個點。如果機場只有一條跑道,指跑道中心線的中點(如圖所示ARP);如果機場有多條跑道時,指該機場的幾何中心。機場位置點用精確到秒的經緯度表示。 |
機場標高 | Aerodrome Elevation |
機場著陸地帶內最高點距平均海平面(MSL)的垂直距離。 |
機場基準氣溫 | Aerodrome reference temperature |
機場或接近機場的氣象臺所記錄的平均年最熱月的日最高氣溫的月平均值,以攝氏度記(至少5年)。 |
停止道 | Stopway |
在起飛滑跑距離末端以外地面上經過整修的劃定區域,航空器在終止起飛時,能夠在上面停住。 |
凈空道 | Clearway |
提供起飛的飛機離地后在其上空爬升達到規定高度的一塊長方形地面或水面。 |
跑道的分類
非儀表跑道 | Non-instrument runway |
供飛機用目視進近程序飛行的跑道。 |
儀表跑道 | instrument runway |
供飛機用儀表進近程序飛行的跑道。 |
(A)非精密進近跑道:儀表跑道,用一種目視助航設備和一種非目視助航設備,至少對直接進近提供方向性引導。 |
(B)一類精密進近跑道:裝有儀表著陸系統和目視助航設備的儀表跑道,能提供決斷(DH)60m和跑道視程(RVR)低至800m的著陸。 |
(C)二類精密進近跑道:裝有儀表著陸系統和目視助航設備的儀表跑道能提供決斷高(DH)30m和跑道視程(RVR)低至400m的著陸。 |
三類A:能在跑道視程低至200m時著陸,僅用目視助航設備著陸的最終階段和在跑道上滑行。 |
三類B:能在跑道視程低至50m時著陸,在滑行中使用目視設備。 |
三類C:能不依靠目視助航設備完成著陸和在跑道上滑行。 |
跑道的長度
航空器基準飛行場地長度是指標準條件下(海平面、氣溫15度,無風、跑道無坡度),以航空器規定的最大起飛重量為準的最短平衡跑道長度。 |
機場地面標志 Marking
為了保證航空器安全和便利地起飛、降落和滑行,各機場的場面及機場機動區都設置了若干醒目標志,稱之為機場地面標志。 |
1、跑道號碼標志 runway designation |
2、跑道入口標志 runway Threshold |
3、移位的著陸入口標志 displace runway Threshold |
4、接地帶標志 touch down zone |
5、跑道定距標志 |
6、跑道中心線標志 runway centerline |
7、跑道邊線標志 Runway side stripe marking |
8、跑道中心圓標志 |
9、滑行等待位置標志 |
10、“T”字標志 |
11、滑行引導標記牌 |
12、飛機停機位標志 |
機場燈光系統
機場燈光與機場地面標志一樣,同屬機場的目視助航設備,其目的是更好地引導飛機安全進場著陸,尤其在夜間和低云、低能見度條件下的飛行,機場燈光系統更是發揮著它不可替代的作用。 |
進近燈光 |
A、進近中線燈:跑道中心線延長線上一行固定的可變白光燈,延伸至距跑道入口不小于420米/900米,燈距為30米。每組燈具5個,等距1米。 |
B、進近旁線燈:從跑道入口延伸至距跑道入口270米處的紅光燈(Ⅱ類精密進近跑道安裝此燈),燈距為30米。 |
C、進近橫排燈:在距跑道入口300米處設置進近橫排燈(Ⅱ精密進近跑道在距跑道入口150米和300米處各設置一排)。進近橫排燈被跑道中心線延長線垂直平分,每邊內側燈距跑道中心線延長線4.5米,各向外再設七個燈,燈間距為1.5米,燈的顏色為可變白光。 |
D、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及精密進近航道指示器:該燈光系統由多組成對的燈組組成,其中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燈光對稱地排列在跑道兩側,精密進近航道指示器排列在跑道左側。二者都用于引導飛機在進近過程中保持正常的下滑航跡。其具體的指示情況為: A)當航空器高于標稱下滑航徑時,航空器駕駛員看到所有燈光都是白色; B)當航空器正在標稱下滑航徑上時,看到下風燈是白色而上風燈是紅光; C)當其低于標稱下滑航徑時,看到所有燈光都是紅光。 目視下滑坡度指示器(VASI):是一組設于跑道旁,向飛行員用作顯示飛機進近下滑角度是否適合的燈號。據規定,燈號于日間最多可以在8公里或者在夜間時于32公里外看見。 |
精密進近航道指示器(PAPI):精密進近軌跡指示器的設置方法是和跑道平行,并由兩組燈號改為四盞獨立的燈號,為飛行員提供更多的資訊來控制飛機的進近高度。而且,精密進近軌跡指示器使用的燈罩是菲涅耳透鏡,讓燈光可以在遠距離仍可以給飛行員看見。當顯示燈顯示出兩紅和兩白(由左至右),就是代表飛機進近時高度正確,即代表飛機下滑角度為3.0°。顯示燈為一白三紅,代表飛機的下滑角度為2.8°,比標準下滑角度稍低(2.8°)。如果顯示燈顯示出四紅的話,飛機的下滑角度就經已低于2.5°了,為大幅低于標準下滑角度。跟四紅燈號一樣,顯示燈是四白的話,就代表飛機的下滑角度就經已高于3.5°了,為大幅高于標準下滑角度。 |
跑道燈光 |
A、跑道邊線燈:沿跑道全長對稱地設置在距跑道邊線外側不大于3米的兩條平行線上;跑道邊線燈的燈距應不大于60米;位于跑道兩端600米范圍內的跑道邊燈應使用半白半黃發光的燈具,并使白光朝向跑道外側,黃光朝向跑道內側。 |
B、跑道入口燈:在跑道末端或靠近末端以外不大于3米處設置,并且安裝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線的一條直線上,從進近主向看,燈光顏色為綠色。 |
C、跑道末端燈:設在跑道末端的跑道邊線燈中間,均勻布置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線的直線上,燈具數至少為6個,從起飛方向看,燈光顏色為紅色(跑道末端燈通常與跑道入口燈共用一組半紅半綠的燈具)。 |
D、跑道中心線燈:沿跑道全長設在跑道中心線上,燈距為30米;從跑道入口到距跑道末端930米范圍內全部為白光燈,從距跑道末端900米處起至距跑道末端300米處范圍內紅光燈與白光燈相間設置;其余均為紅光燈。 |
E、接地帶燈:從跑道入口起沿跑道縱向按間距30米對稱地設置在跑道中心線兩側至距跑道入口900米處,燈光顏色為單向白色。 |
F、停止道燈:沿停止道的全長等距地設在跑道邊線燈的延長線上,燈距為40米至60米,燈光顏色為紅色。此外,還應橫貫停止道末端設置三個燈,與跑道中心線垂直、距停止道端線不大于3米。 |
滑行道燈 |
A、滑行道中心線燈:沿滑行道的中心線均勻設置,燈距在直線段至少應為30米;燈光顏色為綠色。 |
B、滑行道邊線燈:沿滑行道邊線均勻設置,燈距不超過60米,燈光顏色為藍色。 |
— 飛行分類 —
根據飛行任務性質分類
航空運輸飛行 |
通用航空飛行 |
訓練飛行 |
檢查試驗飛行 |
公務飛行 |
按照飛行時間劃分
晝間飛行:是指從日出到日落之間的飛行。 |
夜間飛行:是指從日落到日出之間的飛行。 |
跨晝夜飛行 |
按照駕駛和領航技術劃分
目視飛行(VFR) |
儀表飛行(IFR) |
按照飛行高度劃分
超低空飛行:100m以下離地面或水面; |
低空飛行:100(含)~1000m; |
中空飛行:1000(含)~6000m; |
高空飛行:6000(含)~12000m(含); |
平流層飛行:>12000m |
按照自然地理條件劃分
平原飛行 |
丘陵地區飛行 |
高原山區飛行 |
海上飛行 |
沙漠飛行 |
— 目視飛行的避讓規則 —
在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各自向右避讓,并保持500m以上的間隔;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飛行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應當下降高度,從右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應上升高度;
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機,應當從航空器的右側超越,并保持500m以上的間隔;
單機應當主動避讓編隊或者拖拽物體的航空器,有動力裝置應主動避讓無動力裝置的,戰斗機應當主動避讓運輸機。
— 空域劃分 —
我國的空域分為:
飛行情報區、管制區、限制區、危險區、禁區
管制區域:
高空管制空域(A類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B類空域)、進近(終端)管制空域(C類空域)和機場管制地帶(D類空域),對應的管制單位分別為區域管制室、終端(進近)管制室和塔臺管制室。
管制空域 類別 | 下限 | 上限 | 允許的 飛行種類 |
A | 6000m(含) | 巡航高度層上限 | IFR |
B | 最低飛行高度層 | 6600m(不含) | IFR、VFR |
C | 最低飛行高度層 | 6000m(含) | IFR、VFR |
D | 地面 | 第一等待高度層(含) | IFR、VFR |
航路航線基本代碼字母 :
國際(地區)航線(航段):A、B、G、R:表示組成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地區航路網的非區域導航航路;
國內航線(航段):H(國內干線)、J(地方航線段)、V(尚未向ICAO申請的航線段)、W:表示不屬于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地區航路網的非區域導航航路;
L、M、N、P:表示組成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地區航路網的區域導航航路;
Q、T、Y、Z:表示不屬于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地區航路網的區域導航航路;
后綴:D:表示只提供咨詢服務的航路或航段。 F:表示只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航路或航段;
前綴:K:表示主要為直升機建立的低空航路。U:表示在高空空域建立的航路或航段。 S:表示專為超音速航空器加速、加速、和超音速飛行而建立的航路。
中國飛行情報區:
北京(ZBPE)、上海(ZSHA)、沈陽(ZYSH)、昆明(ZPKM)、廣州(ZGZU)、武漢(ZHWH)、蘭州(ZLHW)、烏魯木齊(ZWUQ)、香港、臺北、三亞
— 飛行油量 —
國內:QT=T+T+45min
國際:

— 飛行高度層 —
飛行安全高度

注:
1、當 △P=1hPa時, △h≈28ft≈9m
2、最低安全高度計算MSA=ELEV+MOCA+△h(QNE)(QNH)
最低安全高度(MSA):Minimum safe altitude
最小超障余度(MOCA):Minimum obstruction clearance altitude
(來源:飛行員之家 / 晴空通航信息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