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必須遵守哪些空中交通管制規定?目視飛行規則(VFR) 目視飛行規則是指在目視情況下進行飛行所必須遵守的飛行規則?!吨ゼ痈绻s》附件2第四章對目視飛行規則是這樣規定的: 1. 除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對管制地帶內的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另有批準外,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必須按該章規定進行,以保障航空器是在等于或大于下表所列能見度和離云距離的條件下飛行。 2. 除非已獲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放行許可,在下列氣象條件下,目視飛 行不得在管制地帶內的機場起飛或降落,也不得進入該機場交通地帶或起落航線:(1)當云暮高,低于450米(1 500英尺)時;(2)當地面能見度小于8公里時,或5公里時(如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有此規定)。 3.除非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批準,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不得: (1)在日落和日出之間或在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規定的日落至日出之間的其他時間飛行; (2) 在飛行高度層200 (20 000英尺)以上飛行; (3)作跨音速或超音速飛行。 4.除非為起落所需或經有關當局許可,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不得:(1)在其高離航空器半徑600米(2 000英尺)范圍內的最高障礙物小于300米(1000 英尺),飛越城市、集鎮居民點的人口稠密地區或露天群眾集會上空;(2)或在 上述地區以外,其高離地面或水面小于150米(500英尺)飛行。 5. 在地面或水面900米(3 000英尺)以上或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規定的較高基準,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水平巡航時,必須符合巡航高度層表規定的與航跡 相適應的巡航高度。但有一例外,即飛行規則第二節第2條規定,選用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所采取的巡航高度層,但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航行資料匯編另有規定或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中另有說明,航跡與髙度層的相互關系即不適用。 6. 在下列情況下,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必須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規定: (1) 成為管制機場的機場交通組成部分時; (2)作為特殊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 (3) 在管制空域(儀表/目視)飛行時。 7. 在管制空域(儀表/目視)外進行的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如系處于或進入 有關空中交通脤務當局按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有關規定,而指定的區域或沿按之指定的航路飛行時,必須在適當的空中交通服務無線電頻率上保持長時間守聽, 并按需要向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報告位置。 8. 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要改為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1)如已 提交飛行計劃,必須通知現行飛行計劃必要的更改;(2)按提交飛行計劃的要 求,必須向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提出飛行計劃,并在管制空域進行儀表飛行規 則飛行前取得放行許可。 儀表飛行規則(IFR) 儀表飛行規則是借助于航空器的儀表和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飛行所必須遵守的飛行規則?!吨ゼ痈绻s》附件2第五章是關于儀表飛行規則的規定。 適用于一切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規則 (1) 航空器必須裝置適當的儀表和適宜于所飛航路的無線電導航設備。 (2) 要有規定的最低高度(層)。除非為起飛、降落所必需或經有關當局特 殊批準,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高度(層),不得低于飛越國家所規定的最低飛行高度;在未規定最低飛行高度的地區,按下列規定執行:①在高原和山區,其 高度(層)至少高出在航空器預計位置半徑8公里內的最高障礙物600米 (2 000英尺);②在上述之外的地區,其高度(層)至少高出在航空器預計位置半徑8公里內的最高障礙物300米(1 000英尺)。 (3) 從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改為目視飛行規則飛行。①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的航空器擬改為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如已提交了飛行計劃,必須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說明取消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并報告對現行飛行計劃所要作的更 改。②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進入或遇到目視飛行氣象條件時,除非預 計并打算進行相當長時間的、不間斷的在目視氣象條件下飛行外,不得取消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適用于在管制空域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規則 (1) 在管制空域內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必須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規定。 (2) 在管制空域內的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巡航時必須沿一巡航髙度層飛行; 如經準許采用巡航爬高技術,則須在兩個髙度層之間或一個髙度層之上飛行。 適用于在管制空域外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規則 (1)巡航高度層的規定。在管制空域外的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水平巡航時,必須按下述規定,沿與磁航跡相適應的巡航高度層飛行:①國際民航組織制定 的巡航高度層表;但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對在離海平面900米(3 000英尺)或以下飛行另有規定者除外;②修訂的巡航高度層表,如對飛行高度層290 (29 000英尺)以上的飛行,規定要求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巡航高度層表執行。 (2) 通信的規定。在管制空域外進行的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如果處于或進 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有關規定而指定的區域或沿按之指定的航路飛行時,須在有關頻率上保持守聽,必要時與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 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建立雙向通信。 (3) 位置報告的規定。在管制空域外進行的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經有關 空中交通服務當局要求:①提交飛行計劃;②在有關頻率上保持守聽,必要時與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單位建立雙向通信;必須按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關于對受管 制飛行位置報告的規定,報告航空器飛行的位置。 上一篇: 低成本與遠程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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