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管制前沿:起飛離場程序的討論-你怎么看
日前,在某討論群內,關于一件特殊的ATC與機組溝通不足,導致“起飛離場程序”有誤 的飛行案例引起了大家熱烈的討論,以下為事件過程:
事件經過
某月17日,飛機執行AA-BB航班,機組是中外混搭機組。塔臺在地面的放行指令是:放行到BB使用UNRIX-11D……,但是FMC和杰普遜資料中都沒有此項離場程序,只有ENLIL-11D離場程序,而NAIP中有UNRIX-11D,兩個離場程序前半部分完全一樣,只是在UNRIX后一個飛行P140,一個飛向ENLIL.。
機長(外籍飛行員)于是借用了ENLIL-11D離場并要求副駕駛向管制證實離場方式,并且要核實在UNRIX點之后直飛P140航路點。這時塔臺給指令推出開車,于是機組沒有在地面完成證實??罩性诰嚯xUNRIX點10海里時,機組聯系CC管制并向其證實UNRIX點之后可不可以直飛P140,管制員可能認為機組在申請直飛,說“不可以,按航路飛”。
因為UNRIX后只有兩個選擇,要么飛向P140,要么飛向ENLIL。其實管制員的這句回答是自相矛盾的,因為計劃航路就應是直飛P140。
機組猶豫了一下,但由于副駕駛經驗不足,認為既然管制否定了飛向P140的請求,那么計劃航路就應該是飛行ENLIL,所以就選擇了UNRIX后繼續飛向ENLIL。
飛出5海里左右管制用中文指揮機組,立即左轉90度下高度7500,之后質問機組為什么不直飛P140。 事后了解到外籍機組使用的杰普遜航圖中沒有ATC指定的SID/STAR。
管制小伙伴的討論:
首先,從飛行計劃航路審批來講,對于有外國機組成員參與執飛的飛行,需要空管當局單獨批復是否能夠使用國內飛行活動才能夠使用的NAIP,因此,事件所指的航班是否屬于此類,如果不屬于按照NAIP的飛行,那么,就必須按照杰普遜資料飛行,如果批復了,就可以按照NAIP飛行。
其次,如果管制單位同意按照NAIP飛行,判斷應該是空管當局批復可以按照NAIP飛行,那么,機組應該在地面放行時完全證實清楚后再推出,不能讓疑問持續保留,本人在空管一線運行單位工作多年的經驗告訴我:任何疑問必須立即核實清楚,絕對不能拖拉,以免自己遺忘。
再次,根據現有報告的相關內容判斷,應該是按照UNRIX-11D離場程序飛行,即過UNRIX再飛向P140,既不能在UNRIX前10海里處直飛P140,更不能按照ENLIL-11D離場程序飛行,以免引發飛行沖突。
飛行小伙伴的討論:
1、從事件描述來看,AA-BB的初始PFL里面,飛行組申報的離場是ENLIL-11D離場,但是,這個離場只是計劃的離場,不是最終批準的離場,最終批準的離場的程序是UNRIX-11D,應該以這個為正確的離場;
2、離場程序不要求儲存在FMC中,但是,必須在公布的NAIP中,鑒于國內航圖跟杰普遜航圖存在差異,這是一種客觀現象,但是并不說明不要求飛行組按照公布的程序執行,飛行前,應該閱讀NAIP。
3、機長借用ENLIL-11D離場作為UNRIX-11D離場,在機組操作規范上是不允許的。即使借用后,機長和副駕駛應該左右交叉檢查航路的離場數據,確保正確的離場,CRM技能乏力;
4、機長要求副駕駛跟ATC證實離場程序的做法正確,副駕駛應該不折不扣的執行機長的該指令,而不應該受到其他程序指令的干擾而中斷。
作為機長,應該等待并獲得發出指令的反饋,以保證駕駛艙內部通訊的閉循環。機長和副駕駛在該時間,同時表現CRM技能的缺失。
總結:
1、FPL只是一種計劃中狀態,不是最終批準的狀態;
2、飛行組對批準的航路計劃要交叉檢查和證實;
3、CRM通訊必須保持在閉循環的狀態。